韶关一玻璃厂假冒注册商标 厂长科长获刑各三年
乳源瑶族自治县顺富安全玻璃厂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汽车挡风玻璃,日前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厂厂长蒋伟斌、供销科长王黎明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7月期间,乳源瑶族自治县顺富安全玻璃厂在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黎明制作商标网板,用于印制他人的注册商标,再由被告人蒋伟斌安排工人在该厂生产的部分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印制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王黎明负责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其假冒的注册商标涉及金龙、金旅、宇通等15个品牌。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该厂仓库查获涉及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前挡风玻璃461块;在该厂销售给韶关市某汽车玻璃店的仓库查获涉及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共74块(价值人民币134780元);公安机关共查获假冒汽车前挡风玻璃535块,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2.38万元。
乳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蒋伟斌、王黎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蒋伟斌、王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伟斌、王黎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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